(見證)揮別黑暗,進入光中

〔得救見證 27〕

 我從小住在一個大廟旁邊,每天都會去那裡玩,廟裡需要點光明燈及捐錢時,我們家一定會擺上,我覺得我們家在當時還算虔誠,因為廟裡的活動與捐獻我們家從來都沒有缺席過。

 雖然外面很敬虔,可是我還是會偷媽媽的錢、說謊,而且做這些事時也沒有感覺。完全是在黑暗裡。

 我從小就認為,媽媽的錢就是我的。當時媽媽有一個小豬撲滿,裡面裝有滿滿的錢,當我需要錢的時候,我就會去摳媽媽的小豬撲滿,把錢挖出來,當我作這件事的時候,都會偷偷把房門鎖起來,燈也都關上,在黑暗裡作。如果有人問我為什麼鎖門,我都會裝傻說:有嗎?應該是不小心按到門鎖了!偷錢時,因為怕被發現,雖然直覺地關門、關燈,在黑暗裡作,但是,當時我卻沒有覺得對不起媽媽,也沒有覺得虧欠神明。

 等到我長大認識真神-耶穌,才想起我所做過的這些塵封往事,並且求神赦免我,也深信在我認罪悔改的時候,神就已經赦免我的罪了。以前我是在黑暗裡,現在乃是光的兒女。

 我在國中的時候,因為去加拿大看望在當地求學的姊姊,就在那裡信主受浸了,回到台灣卻沒有過召會生活,不懂得要禱告、讀經,甚至是簡單的呼求主名也不知道,但神卻記念我當時簡單的信,使我在2016年恢復信仰的生活。才認識並經歷這位進到我的生命裡與我聯結,是愛又是光的神。

 當我越讀聖經,越接觸神,就越看見自己從前的黑暗。就像詩篇十八28所說的:「你必點亮我的燈;耶和華我的神必照明我的黑暗。」及弗五8:「你們從前是黑暗,但如今在主裡面乃是光,行事為人就要像光的兒女。」;弗五11~14:「不要有分於黑暗無果子的行為,倒要責備,因為他們所行隱密的事,就是題起來也是可恥的。一切事受了責備,就被光顯明了;因為凡將事顯明的,就是光。所以祂說,睡著的人哪,要起來,要從死人中站起來,基督就要光照你了。」

(江宜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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