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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理課程一級卷二
第十六課 新約與舊約的分別(1)

 我們研讀新約和舊約的時候,先要知道幾個名詞:應許、誓言、約和遺命的分別。應許是神所說的一種通常的話,應許要為你作成某事。誓言是神憑起誓,把祂帶應許的話,加以證實(來六13,17)。當神憑起誓證實祂的應許時,這應許就成為約。我們從神所得到的,不只是帶著應許的話,乃是被神誓言所證實,並以祂的信實打了印的約。當立約的人死後,這個約就成為一個遺囑,就是遺命。這時約就不僅是一個約,還是立約人所遺贈的遺命。 

壹、新約和舊約-神與人所立的兩種約

 新約和舊約乃是指神與人所立的兩種約,就是神要人與祂來往的兩種條件。新約是繼承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。創世記十二章神給亞伯拉罕應許,神也向他起誓(二二16),於是這應許就成了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(加三15~17)。兩千年後神差祂的兒子耶穌基督到地上來。祂在十字架上,流出寶血,立了新約(路二二20)。到這時候新約就完成了,而且這約因著主的死就成了遺命。

 舊約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以後四百三十年,神在西乃山向以色列人賜下律法而立的。嚴格說來,舊約並非指整本舊約聖經-從創世記到瑪拉基書-所涵蓋的時期,乃是從出埃及十九章起,到施浸約翰為止(太十一12~13)。從施浸約翰到主耶穌死而復活以前,這段時間算是新舊約的過渡時期。舊約時期,神與人來往是以舊約 -律法-為條件;新約時期,神與人來往是以新約-恩典-為條件。

一、舊約-外加而退去的約

 羅馬五章二十節說,「律法本是外添的。」這話的意思是說,律法不是在神原初心意裡的,不是神對人原初的定規,乃是後來外添的,是半路加上的。神原沒有意思以律法待人,乃是為著人的墮落敗壞而加上去的。

 當神把以色列人從埃及救出來,帶他們到了西乃山下時,神就對他們說,祂像大鷹把他們背在自己的翅膀上,從埃及帶出來(出十九4)。這是神用恩典的話,對以色列人說,祂向他們所作的,乃是一件恩典的事。以色列人如果認識自己,就必投靠祂,而求祂繼續以恩典對待他們,負他們一切的責任。但是那時他們不認識自己,所以就沒有看重,並投靠神的恩典;反倒憑著自己對神說,凡神所吩咐的,他們都要遵行(出十九7~8)。他們何等不認識自己,以為自己還能行神所吩咐的事。所以神就改變了態度,降律法給他們。 

 神原來是以恩典對待他們,像老鷹之於小鷹,是可親可近的。現在祂改變了態度,要以律法對待他們,在火焰中臨到他們,是極其可畏可怕的。神所以向他們改變態度,要以律法對待他們,乃是要藉著律法顯出他們的過犯,暴露他們的實情,好叫他們知道自己不能遵行神所吩咐的,而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(羅三20)。

 舊約因為是外添的,不是神原初對人的旨意,所以不能長久存在。舊約是漸舊漸衰而消失的(來八13),而且舊約職事的榮光也是漸漸退去的(林後三7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