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太生命讀經 20-2

〔五〕 目錄

第20篇 國度憲法的頒佈(八) 2

【讀經】

太5:48 所以你們要完全,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。
羅8:3 律法因肉體而軟弱,有所不能的,神,既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裡,並為著罪,差來了自己的兒子,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,
羅8:4 使律法義的要求,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,只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。

【禱讀】

羅8:3 律法因肉體而軟弱,有所不能的,神,既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裡,並為著罪,差來了自己的兒子,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,
羅8:4 使律法義的要求,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,只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。

〔本文摘自台灣福音書房-馬太福音生命讀經,僅供個人追求〕

憑著父的生命和性情而活

在馬太五章末了,主耶穌說,「所以你們要完全,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。」(太五48。)這話總結了關於憲法極高的這一段。我們讀過這一切要求之後都會說,我們不可能成全這些要求。然後我們來到四十八節,那裡告訴我們必須完全,像我們的天父完全一樣。這節指明我們裡面有父的生命和性情。我們已經從祂而生,我們是祂的兒女。因為我們是祂的兒女,有祂的生命和性情,我們就不需要傚法祂或模倣祂。只要我們在祂的生命裡長大,我們就要和祂畢像畢肖。因此,諸天之國一切律法的要求,啟示出這神聖的生命和性情能為我們作多少的事。我們只需要被暴露,使我們放棄對自己的一切盼望。當我們被暴露的時候,我們就會領悟自己天然的生命毫無盼望。然後,我們就會棄絕自己天然的生命,轉向我們父的生命,而聯於神聖的性情。自然而然,這生命就要在我們裡面長大,並且成就這最高律法的要求。我們今天的需要,就是轉到靈裡,並且在靈裡行事為人。每當我們這樣作,我們就是憑著我們父的生命和性情而活;然後自然而然,我們便成就律法義的要求。我們領會這件事是很重要的,因為這與我們天然的觀念完全不同。

從經歷中我能見證,今天我不在律法的原則之下。阿利路亞,我在信仰的原則之下,並且有天父的生命在我裡面!這生命不是別的,乃是父的愛子。如今我憑著我靈裡這生命而活,並且照著靈而行。藉著我靈裡的生命,我自然而然成就諸天之國律法最高的要求。這不是我誇口,乃是我謙卑的見證,使榮耀歸與主。這不是說我能作什麼,乃是說祂能,因為祂在我裡面是我的生命。祂也能在你裡面並為你作同樣的事。這事要成為你的經歷,你就需要有一個異象,就是對你天然的生命絕望。你天然的生命被挖透並暴露之後,你會領悟牠毫無盼望,你不該信靠牠,你必須轉向你裡面父的神聖生命和性情。你要轉到父的生命裡,聯於父的生命,並且憑著父的生命而活。你能簡單的轉到父的生命裡,因為此刻祂就在你的靈裡。只要照著你的靈而行,一切律法義的要求就要成就在你身上。

照著靈而行,藉以成就律法義的要求

在這一點上,我們需要來看羅馬八章的一些經節。羅馬八章三節說,「律法因肉體而軟弱,有所不能的,神,既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裡,並為著罪,差來了自己的兒子,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。」由於我們肉體的軟弱,我們不可能成就律法。我們什麼都不能行。就律法而言,我們是毫無可能。因此,神,既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裡,並為著罪,差來了自己的兒子,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,使「律法義的要求,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,只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。」(羅八4。)由於我們肉體的軟弱,律法不可能成就,所以神差來了自己的兒子,在積極一面遵行了律法,在消極一面為我們的軟弱而死。祂這樣作,目的是使律法義的要求成就在我們身上。四節的「我們,」是指那些不照著肉體,只照著靈而行的人。神差自己的兒子來遵行律法,並為我們而死,使我們在靈裡行事為人,成就律法義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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