希伯來書生命讀經 49-3

〔三〕 目錄

第49篇 信心的創始者與成終者 3

【讀經】

來十二2:望斷以及於耶穌,就是我們信心的創始者與成終者;祂為那擺在前面的喜樂,就輕看羞辱,忍受了十字架,便坐在神寶座的右邊。

【禱讀】

來十二2:望斷以及於耶穌,就是我們信心的創始者與成終者;祂為那擺在前面的喜樂,就輕看羞辱,忍受了十字架,便坐在神寶座的右邊。


我們若要有信心,就必須望斷以及於耶穌這信心的源頭。當我們望斷一切事物以及於耶穌,祂就會把祂自己放射到我們裡面,以祂自己充滿我們。結果我們就自然而然的有了信心。信心不是起始於我們,乃是起始於祂。信心乃是基督自己非常主觀的替我們相信。祂把自己灌輸到我們裡面,作到我們裡面,直到祂自己在我們裡面成了信的成分。因此,不是我們信,乃是祂在我們裡面信。這樣,祂就使我們成了信的人。表面上,是我們的信;實際上,是祂的信。這就是真正的信心。

一旦基督在我們裡面起始了這個信心,祂就絕不會棄而不理;反而要完全、完成、並成全這信心。不要以為你靠自己可以成為信心的偉人。不,我們連一點點的信心都沒有。我們所有的信心,就是基督自己在我們裡面相信,並且替我們相信。我們是因祂的信活著,憑祂作我們的信而活。(加二20。)

基督那信的成分,是藉著生命之律灌注到我們裡面的。我們越讓生命之律在裡面運行,就越能相信。我們若給生命之律充分的機會一直在我們的心思、情感和意志裡運行,這運行就會在我們裡面產生極大的信心。希伯來書的中心點乃是生命的律,而信心乃是生命之律在我們裡面運行的初熟果子。

我們已經看過,帳幕裡器具的排列,最終並終極的點乃是見證之版(即法版)所預表的生命之律。律法被稱作見證,因為律法是神之所是的彰顯和說明。每一種律法都是立法者的彰顯。好人立好律法,壞人立壞律法。一個人所立的律法,反映他的所是。因此,神的律法就是神所是的反映。因為神是光和愛的神,又因祂是公義、聖別的,所以祂的律法也是光和愛的律法,且是公義、聖別的。律法既是神的反映,所以是神的彰顯和見證。律法也是生命之律的影兒。今天,在我們裡面的生命之律,實際上就是神的反映和彰顯。生命之律越在我們裡面運行,我們就越有神的形像。這樣,我們就成為祂的彰顯和見證。

帳幕裡器具的排列,最終引到生命之律,就是神的彰顯和見證。照樣,對基督的經歷,開始於十字架,終結於生命之律,結果帶來神的見證。經歷基督的目標,就是要有神的彰顯。當生命之律在我們裡面運行,要產生神的彰顯和見證時,所產生的第一個結果就是我們的相信。最有信心的人,就是生命之律在他裡面運行最多的人。這樣的人有信心,對神全然相信,而沒有任何緊張或掙扎。他是自自然然的相信,因為那是從他裡面生命之律的運行而來的。

聖經是一貫的,雖然用了許多不同的字眼、發表和名稱,卻都反映同一個點。希伯來八章裡的生命之律,產生出十一章裡的信心,就是信的功能。雖然我們只憑讀聖經還不能明白這些,但是藉著經歷就能明白。首先我們有了經歷,然後從聖經的啟示得著證實。表面上,希伯來十一章和八章沒有關聯。但按照生命來看,十一章乃是八章的結果,因為信的能力乃是神生命之律運行的結果。當生命之律在我們裡面運行,使我們成為神的反映、彰顯和見證時,我們就很容易相信。我們的相信是自然而然的。事實上,我們不能不信,因為信的能力已經作到我們裡面了。現在我們知道,為什麼我們必須望斷一切以及於耶穌這位信心的創始者與成終者。當我們望斷以及於祂,我們就給祂機會,讓祂自由的把祂自己作到我們裡面。這樣,生命之律就能在我們裡面每一部分運行,直到我們裡面被祂充滿。我們裡面越多充滿祂,就越容易相信。這就是得著信心的路。願我們都望斷一切以及於耶穌,而這樣主觀的經歷信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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