希伯來書生命讀經 36-1

〔四〕 | 目錄 |
第36篇
新約 1
【讀經】
來八6~9:但如今耶穌已經得著更超特的職任,正如祂也是更美之約的中保;這約是憑更美的應許立定為法的。原來那第一約若沒有瑕疵,就沒有尋求第二約的必要了。但神既找出祂百姓的瑕疵,就說,看哪,日子將到,主說,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,立定新約,不是照著我拉他們祖宗的手,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日子,與他們所立的約;因為他們沒有恆守我的約,我也不理他們;這是主說的。
【禱讀】
來八8:但神既找出祂百姓的瑕疵,就說,看哪,日子將到,主說,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,立定新約。
看過先前五篇信息之後,我們現在就有資格來認識新約。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,什麼是新約。
神有一個永遠的定旨,有祂神聖的目的。神的目的就是要把祂自己分賜到我們裡面,並把祂自己作到我們裡面,作我們的生命和一切,直至最後,祂與我們,我們與祂,調和在一起,使我們成為祂向著全宇宙的彰顯。在這過程中,神性作到人性裡,人性又與神性相調和。神是神,卻成了人。我們是人,卻有神的生命和性情。這就是神永遠定旨的簡說。
在神完成這定旨之前,撒但來使人和一班天使墮落了。一面說,這給神造成很大的麻煩;但另一面說,卻給神一個好機會來顯明祂的智慧。第一,在消極方面,因著罪進來,攔阻神定旨的完成,所以神必須豫先除去罪,解決一切與罪有關的問題。第二,在積極方面,神將祂自己放在我們裡面,作我們的生命。這生命現在必須發展成為一些規正的律,分賜到我們裡面的各部分。神將祂自己放在我們的靈裡作生命,並使這神聖的生命,從我們靈裡發展成為幾個律,擴展到我們裡面的各部分。第三,根據這生命之律,神是我們的神,我們是祂的子民。第四,當這生命進到我們裡面,發展成為幾個律,並分賜到我們裡面的各部分時,這生命及其律就使我們裡面有自發自動的能力,能在生命裡認識神。這認識不是憑知識或教導而有的,乃是憑生命內在的能力。神為要完成祂永遠的定旨,就必須作這四件事:除去罪;將祂自己放在我們靈裡作生命,並使這生命發展成為幾個律,分賜到我們裡面的各部分;根據這生命之律,使祂自己成為我們的神,使我們成為祂的子民;賜我們內在的能力,使我們能在生命裡自動的認識祂。
神在作這四件事之前,先藉著立約來應許祂的子民。約是聖經的用辭,我們平常稱作合同或協定。這合同的內容是說,神保證要除去我們的罪;祂要將祂自己放在我們的靈裡作生命,並使這生命在我們裡面各部分發展成為一些律;照著這生命之律,祂要作我們的神,我們要作祂的子民;並且我們要有內在的能力,得以自然的認識神。這四件事就是神聖合約的內容;這也就是新約。
為什麼稱為新約?因為在新約立定為法並成就之前,神立過一個舊約。為什麼祂要先立舊約?因為新約裡一切的事物都太奧祕、太抽像。如果神立即制定這樣一個新約,人就無法有深刻的印象,也不能明白。神教導我們,如同幼稚園的教師教導兒童一樣。譬如,在教兒童認識「狗」這個字之前,教師先給他們看一張狗的圖畫。先有圖畫,再有清楚的文字。照樣,神也先給我們一幅圖畫,然後才告訴我們真實的事物。舊約是一幅圖畫。舊約裡只有遮罪,沒有赦罪。舊約裡的遮罪,乃是要來新約裡赦罪的豫表。在舊約裡有舊的律法,就是字句的律法。舊約裡字句的律法,乃是新約裡生命之律的影兒。不僅如此,神在舊約還告訴祂的子民,祂要照字句的律法作他們的神,他們也要照字句的律法作祂的子民。今天在新約裡,神作我們的神不是照字句的律法,乃是照生命之律,而我們也是照這生命之律作祂的子民。再者,在舊約裡,人受教導認識神是憑律法的知識;但在新約裡,我們是憑內裡生命的能力認識神。新約裡的這四項,在舊約中都是影兒,而不是實際。現今在新約裡,我們有實際來頂替影兒。
假如我來見你之前,先寄給你一張我的照片。這照片雖然很像我,還不是我本人,不過是我的照片而已。當我親自來看你的時候,我的出現就代替那張照片。如果我來了,你卻不理睬我,而寶貴我的照片,這豈不是愚蠢至極。
我們來看舊約和新約時,必須先知道應許、起誓、約和遺命這幾個辭的分別。應許是神平常所說,應許你要為你作成某事的話。起誓是對平常話語的證實。神憑起誓,證實祂所說帶有應許的平常話。(來六13,17。)當神憑起誓證實祂的應許時,這應許立即成為約。我們從神所領受的,不僅是帶著應許的平常話,乃是成了約,成了合同,為神起誓所證實,並以祂的神聖自己所印證。合約總比應許更約束人。在這有約束力的約裡,有四件事不再是應許,乃是已成的事實。這一切事實,都清楚的列在這約裡。立約的人死了,這約就成為遺囑,也就是遺命。現今這約不僅是約,更是立約人所遺留的遺命。在這遺命裡,這四項已完成的事實就成了遺贈物。因此,我們不必等候這幾件事得著成就,或求神守信,記得祂的應許並履行祂的話。我們不需要這樣求,因為一切都已經完成了。四項中的每一項,都是已成的事實,已經遺贈給我們。這四項不僅是應許和事實,也是我們可以承受、有分於並享受的遺贈物。我們今天所有的,不是應許,甚至不僅是約,乃是遺命、遺囑,就是更進一步的約。進一步的約乃是把已成的事實,就是已實現的應許,遺贈給人。當應許實現時,應許就成為約;當約遺贈給人時,就成為遺命。在應許裡,我們有應許的事物;在約裡我們有已成的事實;在遺命裡,我們得著已成的事實作為遺贈。不要再禱告求神應驗祂的應許,或求祂給你事實。一切的應許都已成事實,這些已成的事實也已遺贈給我們。我們只要取用並享受就好了。
現在我們再來看那已成為事實,並成為遺贈的四個應許。第一項是罪已除去。但假設罪又來了,你怎麼辦?你是否跪下禱告說,「主啊,求你履行你的應許。你曾應許我要對付罪,現在罪又來攪擾我。主,求你履行你的話,你曾答應要對付罪的。」這種禱告,主絕不會垂聽。這就是為什麼你越求主對付你的脾氣,你就越容易發脾氣。每當你這樣禱告,主都不會垂聽。這樣,當罪來攪擾我們,我們該怎麼辦?只要簡單的對罪說,「罪阿,你從那裡來?豈不知你已經被除去了麼?」罪已除去,乃是遺命裡的一項遺贈物。只要簡單宣告這個事實就夠了。可惜很少基督徒有這樣的信心。甚至在我得著這個異象之後,我仍然多次這樣禱告:「主啊,管住我的脾氣。我很難勝過自己的脾氣。主,你豈不是答應要幫助我麼?」這種禱告似乎很好,事實上是愚昧的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