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翰福音生命讀經 6-3

〔三〕 目錄

第六篇 生命的原則 3

【讀經】

約二5:祂母親對僕人說,祂告訴你們什麼,你們就作什麼。

約二11: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,是在加利利的迦拿行的,顯出祂的榮耀來,祂的門徒就信入了祂。

【禱讀】

約二11: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,是在加利利的迦拿行的,顯出祂的榮耀來,祂的門徒就信入了祂。


四、頭一件神蹟

1. 在這卷福音書中所有的神蹟都稱為表號

在這卷書裡,主所行的一切神蹟,原文都稱為表號。(約二23,三2,四54,六2,14,26,30,七31,九16,十41,十一47,十二18,37,二十30。)這些都是神蹟,卻用作表號,以表徵生命的事。表號就是表徵某些事的。比方說,紅燈是一個表號,告訴我們要停車。約翰福音所記載主所行的一切神蹟不僅是神蹟,更是表號。

2. 首次題起之事的原則

聖經首次題起任何事,都是立定那件事的原則。因此,這裡的頭一個表號,就立下了往後一切表號的原則,就是變死亡為生命。主變水為酒這件事,立定了生命的原則 ── 變死亡為生命。由於這是第一個表號,因此這表號裡所立定生命的原則,能應用在所有別的事例中。比方說,這原則可以應用在尼哥底母身上,他是一個滿了死亡的人,他需要重生,好叫他得著永遠的生命,就是神自己。

我們也能把這原則應用在四章的撒瑪利亞婦人身上。你想撒瑪利亞婦人的人生滿了快樂和享受麼?不。但是主進到她的人生中,就改變了她。那婦人就是人生享受之酒用盡了的一個器皿。她試過五個丈夫,但至終她人生的享受結束了,滴酒不剩。她曾盡所能的享受人生樂趣之酒,但最終只感到空虛和死亡。然後主將那死亡變為生命,用祂永遠生命的神聖之酒充滿她。

五章給我們看見一個病了三十八年的人。他的病指明酒用盡了,但是主來將他的死亡變為生命。在主眼中,他不僅病了,也死了,因為以後在二十五節主說,死人要聽見祂的聲音,就活了。他不只是得著主醫治的病人,也是被主復活的死人。他甚至還是軟弱在宗教裡,死在宗教裡。宗教也許相當好,卻要求能力。死人怎會有能力?結果,他靠宗教完全無能為力,因為他的酒用盡了。但是主來應用變死亡為生命的原則,就是在頭一個表號所看見的。

我們也可以將這原則應用到別的事例。在六章中,群眾的飢餓啟示他們人生的享受到了盡頭,但是主臨到他們作生命的糧。八章裡的犯罪女人所享受的酒也已用盡。九章裡的瞎子也沒有人生的享受。十一章裡拉撒路的事例更是如此。拉撒路事例的主要點,在原則上與第一個事例、迦拿婚筵 ── 是同樣的。在第一個事例裡有婚筵的享受,在拉撒路的事例裡有拉撒路與他兩個姊妹之間手足之情的快樂。在婚筵裡酒用盡了,在拉撒路的事例中人的生命用盡了。拉撒路死了,指明人生的酒已經用盡了。在兩件事例中,生命的原則完全一樣:主來到兩種光景中,變死亡為生命。因此,在變水為酒的事上所立定的生命原則,可以應用在約翰福音裡每一件事例上。

在聖經中,就表號而言,生命樹是生命的源頭,知識樹是死亡的源頭,如創世記二章九、十七節所啟示的。約翰福音所記載一切事例的意義,總是符合生命樹帶來生命,知識樹帶來死亡的原則。

3. 顯出祂的榮耀

十一節說,耶穌在加利利的迦拿所行的頭一件神蹟,顯出祂的榮耀來,祂的門徒就信入了祂。主的神性在祂變死亡為生命的事上顯明出來。

五、耶穌的母親象徵天然的人

耶穌的母親馬利亞,在這裡象徵天然的人;天然的人與生命毫不相干,並且必須被神聖的生命征服。(約二3~5。)當酒用盡的時候,天然的人就出來了,甚至還禱告主。當馬利亞告訴主說,「他們沒有酒了。」主對她說,「婦人,我與你何干?我的時候還沒有到。」(約二3~4。)我們常常和耶穌的母親完全一樣。我們就是今天的馬利亞,是天然的人,按照自己天然的生命禱告。主經常容讓我們在某種光景中酒用盡了,好給祂機會變死亡為生命。甚至在地方召會中,主也可能容讓情形落到死亡裡。在這樣的情形裡,天然的人會禱告說,「主啊,作些事挽救這個局面罷。」你若這樣禱告,主就要轉過來對你說,「我與你何干?在這件事上你與我毫不相干。」我們所有的人幾乎都會有馬利亞的反應。那麼我們該作什麼?我們什麼也不該作。讓死亡表面化,並顯露出來,然後主耶穌就要進來。

我們都必須承認,我們許多的禱告未蒙答應。比方說,好些已婚的弟兄為他們的妻子禱告,對主說,「主啊,你知道我的妻子。主,你必須改變她。」這是怎樣的禱告?這是馬利亞的禱告,天然人的禱告。不要那樣禱告。讓你妻子裡面的死亡表面化。讓拉撒路死而埋葬,然後主耶穌要來叫他從死人中復活。讓你的妻子像拉撒路一樣,死了,埋了,並且開始腐爛。你若這樣作,主耶穌要來,變死亡為生命。

我常常收到個人或召會來信求助說,「弟兄,我們太軟弱,請來幫助我們。」每逢我收到這樣的信,我就說,「你軟弱,但你還沒有死。即或你死了,你還沒有開始發臭。」我們需要等到死亡的光景表面化;然後主耶穌就要進來變死亡為生命。主所作的每件事都是根據這個變死亡為生命的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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