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生命讀經 66-1

〔一〕 目錄

第66篇 神在肉體中定罪了罪 1

【讀經】

羅八1~11:如此,現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,就沒有定罪了。2因為生命之靈的律,在基督耶穌裡已經釋放了我,使我脫離了罪與死的律。3律法因肉體而軟弱,有所不能的,神,既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裡,並為著罪,差來了自己的兒子,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,4使律法義的要求,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,只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。5因為照著肉體的人,思念肉體的事;照著靈的人,思念那靈的事。6因為心思置於肉體,就是死;心思置於靈,乃是生命平安。7因為置於肉體的心思,是與神為仇,因它不服神的律法,也是不能服;8而且在肉體裡的人,不能得神的喜悅。9但神的靈若住在你們裡面,你們就不在肉體裡,乃在靈裡了;然而人若沒有基督的靈,就不是屬基督的。10但基督若在你們裡面,身體固然因罪是死的,靈卻因義是生命。11然而那叫耶穌從死人中復活者的靈,若住在你們裡面,那叫基督從死人中復活的,也必藉著祂住在你們裡面的靈,賜生命給你們必死的身體。

羅七22~25:因為按著裡面的人,我是喜歡神的律,23但我看出我肢體中另有個律,和我心思的律交戰,藉著那在我肢體中罪的律,把我擄去。24我是個苦惱的人!誰要救我脫離那屬這死的身體?25感謝神,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!這樣看來,我自己用心思服事神的律,卻用肉體服事罪的律。

【禱讀】

羅八1:如此,現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,就沒有定罪了。

羅七25:感謝神,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!這樣看來,我自己用心思服事神的律,卻用肉體服事罪的律。


兩種定罪

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羅馬八章一至十一節。保羅在一節說,「如此,現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,就沒有定罪了。」我們很容易將這節經節視為理所當然,以為我們已經懂了,也許認為這裡的定罪與二章及三章所說的定罪是一樣的。但是二章及三章所描述的定罪,在八章一節以前就已經除去了。因此,這節的定罪是另一種定罪,是在我們裡面的定罪。二章及三章的定罪是在神面前的,不是根據我們裡面的感覺或知覺。這是客觀的定罪,是根據神律法的定罪。我們得救以前,可能不領悟我們在神眼中,按照祂公義的律法是被定罪的。當我們相信主耶穌的時候,基督救贖的血除去了那個定罪。阿利路亞,耶穌的血已經洗去了這個定罪!因此,我們不再有這種定罪。

我們不該將二章及三章的定罪與八章一節的定罪混為一談。八章一節的定罪是主觀的、內裡的,是照著我們裡面的感覺,也是照著我們基督徒的良心而有的。我們若領悟八章一節是緊接著七章,就能清楚這點。我們若仔細讀七章,就會看見那一章乃是描繪我們這人裡面各部分的爭戰。我們知道,我們人是由不只一個基本的部分所組成。人墮落之後所產生的結果,就是我們裡面的各部分彼此不和諧。

羅馬書的作者保羅,在七章告訴我們,他裡面的各部分一直在進行著一場爭戰。其中有一部分立志要完全、徹底的遵守神的律法。這一部分願意以神為樂,討神喜悅,並使神得著滿足。因此,保羅在七章二十二節說,「因為按著裡面的人,我是喜歡神的律。」但是當我們這一部分操練要行善,並要履行律法的時候,另一部分就起來爭戰。這一部分總是擊敗喜歡神律法的那一部分。所以二十三節說,「但我看出我肢體中另有個律,和我心思的律交戰,藉著那在我肢體中罪的律,把我擄去。」人良善的部分每次都被擊敗。我們也許站在良善部分的這邊,來對抗另一部分,但我們總是被擊敗,打了敗仗。

我們已經指出,保羅在七章二十三節說,藉著那在他肢體中罪的律,他被擄去。這樣被擄的光景豈不是很可憐麼?然而,我們必須知道,我們基督徒可能天天都被這個罪的律擄去。我們不是被外面強大的仇敵擄去,乃是被裡面小小的仇敵,就如脾氣,所擄去。我們經常說發脾氣;實際上,若是說被罪的律擄去更準確。這不是發脾氣,乃是被我們肢體中罪的律所擄去。

二十四節說,「我是個苦惱的人!誰要救我脫離那屬這死的身體?」這個呼求與八章一節的定罪有關。這不是客觀的、在神面前的定罪,乃是主觀的、在我們裡面的定罪。此外,這種定罪對神來說不是問題,對我們卻成了問題。

很少不信主的人有這種定罪的經歷,然而幾乎每一個尋求的基督徒都有這個難處。當你不尋求主而去愛世界的時候,不會有這個難處;但是你一開始愛主、尋求主,自然你就會定意要改良自己,甚至要完全,要竭力的愛主。這個決定就興起了羅馬七章所描述的爭戰。我們的立志為善或改良自己,都會惹動我們肢體中罪的律,使我們裡面的小仇敵起來與我們爭戰。我們裡面有許多仇敵。一個基督徒若不是非常愛主,或者沒有立志要討主的喜悅,這些仇敵不會攪擾他。然而他一旦定意要行善,仇敵就會興起。

保羅在二十五節接著說,「感謝神,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!這樣看來,我自己用心思服事神的律,卻用肉體服事罪的律。」這是七章的結語。這一章並沒有給我們蒙拯救脫離主觀定罪的路,因此我們需要第八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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